第354章 人的可怕
往前走,莫回头。 王剑在心底计算了一下大致的方位和距离,在心底看着什么。 这里是某处陡峭的山巅吗,也许如此,但如果不去探索,下一步自己就要面临人生中巨大的抉择了,是选择做一个汉尼拔,还是%…… 这关乎于道德,也无关道德。 不过,好在如此。 王剑看了看地面,确认了些什么。 远处有人,这一点毋庸置疑! 这里有脚印。 王剑先是松了口气,又马上紧张起来。 有人,意味着这里就有找到离开的办法,也就有了找到龙亦菲和吕青衣,回到地球的路子。 但另外一方面,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人类才是最可怕的存在啊。 动物不会因为一些匪夷所思的破事儿就拿刀砍你,动物不会为了点食物去暗害同伴,动物不会…… 认识的人越多,我就越喜欢狗。 朝前方行走很艰难。 果然,面对未知是最难的。 不过,在灯光的帮助下,还是渐渐接近了目标。 大概在走了起码一段时间后,王剑终于发现,人类存在的踪迹越来越多。 某种规则的砖石,某些道路,一些外形多变的金属块。 总之,很多。 这些人类大量存在过的痕迹。 王剑看着前方,忽然说道:“你现在有两个选择,嗯,你看我多皿煮啊,要么我把你捆住在这里,我去探路,要么你去探路,我跟在后面。” “你就不能放了我吗,这个鬼地方,怎么看都有鬼!” “这里是秘境之一,当然了,我很怀疑这里是一个鬼地方了,所以,要么你要么我,咱们保持活一个的角度,你放心,哪怕把你摆在外面,我也不会忘记你的,如果真的有人,而且是好人,我会第一时间回来救你的。” “放了我,不然我爹会杀死你的,他真的会杀死你的。” “好啦,还是我去吧,你看,我多绅士啊,等回去以后,找几个自媒体给我吹嘘的时候,就是王剑不顾自身安危,只身探险,哪怕是女特务,也安排在安全的地方,保护人权的人权斗士,符合日内瓦公约,哎呀呀,我会不会被通知去领诺贝尔和平奖?爽啊。” “你这个畜生啊。” 王剑那根“绳子”自然还在,不过,想找到捆住她的地方肯定不行。 虽然可以使用官方制式的手铐,限制轩辕明月使用法术,但是谁知道这个未知来历的女子,会如何有什么秘籍或者底牌? 所以捆绑的姿势就有点…… 主要是因为王剑看过某部电影,里面的女主角,也是被捆住后,在高跟鞋里私藏了刀子,用匪夷所思的体术,就这么割开了自己胳膊上的绳子。 于是,轩辕明月的左腿和右腿,左臂和右臂,被分别捆在一根铁管上,这样牢固捆住,动是别想动了。 但轩辕明月在这样羞人的姿势下,连喊叫的力气也没有了,只能哼哼了。 王剑无所谓。 深藏功与名而已,事后,把人往情报部一送,自然就万世安康了,至于反咬一口? 开玩笑,自己可是在前线拼命的战斗人员,遭遇了敌方美艳女间谍的污蔑,你们不给我主持公道,天理何在啊。 前方的好处是,似乎没有什么可怕的防御设施。 王剑可是按照白帝秘境的可怕,使劲想象过,这里会有什么可怕的人物? 虽然很黑,起码没有陷阱或者各种垃圾。 最大的惊喜是,居然有门! 有门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确实起码之前是有人的,或者说,有秩序。 门代表的意味很多。 开门迎客,门是首先映入客人眼帘的东西。门决定了一个家的装修档次,呈现出主人家的装修风格与品位。 在风水学中有“好门生金”,门可以给家庭带来“财富”。 木门在家装搭配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木门整体效果,门与地板的搭配,门与墙面的搭配,门与家具的搭配...除了色彩上的协调更需要风格感觉上的恰当。这每一样都影响着整个家装效果的呈现。 门意味着出入是有规则的,有规矩的。 当然了,也不能排除什么。 不是有各种传说,人们会死,然后留下空空荡荡的地方。 思维空间通过对经验进行逻辑分析并依靠想像形成服从人类目的的对外界外在于思维空间,包括自然界、社会和人本身的认识。 在积累了大量材料经验认识之后,人逐渐有了赋予外界以建构模型的能力,“秩序”就是这个模型,同时伴之以“规则”。 所谓`秩序'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做的了解中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秩序指在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而另一方面无序的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和无规则性的现象。 规则是一个默认的概念,哈耶克认为任何秩序都以规则为其基础,无论秩序是“人为的”还是“自生自发地”形成的。 秩序首先是一种体系,相对封闭的体系,该体系一经形成,就在宏观上呈现出相对的稳定和平衡,尽管秩序内部各要素之间仍在不停地相互作用,同时各要素的处境不断发生改变,但作为秩序本身相对稳定,这种动态的平衡一直保持到秩序内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变得如此强烈,以致各自的处境发生了根本变化,秩序才会相应地改变。秩序是由内部各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包括个体及其他个体和个体集合,个体集合不仅指由个体组成的体系,亦指其他所有存在共同组成的环境,从个体还是个体集合的角度考察秩序视不同问题而定。秩序的成因是个体与个体以外的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个体与个体以外的存在没有联系,就不会相互作用而发生改变。 则秩序(无目的无方向秩序/秩序没有存在的目的?) 规则秩序是这么一类秩序,类似于自然规律,它本身无目标、无方向(即不受制于人的目标、意向),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大而化之的原则、规则构成。 目标秩序是由人设定的目标,由人设计的规章所控制的机构或组织系统。它由人所设计、建立,并能够被人改造、重构、废弃(取缔)。它也可以存在于人类社会三大领域,一般交往、伦理领域如家庭,宗法组织、亲友组织等;经济领域如作坊、企业、合作社、行业组织;政治法律领域如政府、法院、军队、社团等。最大的目标秩序当为政府,最典型的目标秩序当为军队。 不同的秩序尽管制定者不同,有两点却是相同的,制定者必须首先获得规则的制定权。这样,规则的制定权就成了一切权力中的最高权力,制定者取得制定权后,其制定的规则就变得如此有权威,以至于凡是违反规则的人和事都要为此付出代价。制定者与秩序的规则的关系比较简单,在争取到制定权之后,着手制定新规则,随后则致力于维护自己制定的规则,这是制定者要做的所有事情。 哈耶克推崇自生自发的秩序,否定国家政权的强制性的干预,但他并不否认在文明的自然演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人的一些必要的约束,并认为一些必要的约束是个人自由所赖以维护的必要条件。所以真正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客观规律的认同,而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生活在自然与社会之中,必须接受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束缚,只能接受一些束缚,自由永远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束缚的自由。维护秩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用来维护秩序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道德、惯例、宗教、法律等等都是用来维护秩序的有效手段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表面上对立,实质上的统一。秩序是自由存在的基础,自由是秩序存在的目的。两者不可分离,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任意,没有自由的秩序必然导致暴政。也就是说,秩序可以保障自由。 秩序能更好的避免不必要的内耗。 法律秩序的产生是有利于人类发展的。任何法律秩序的产生,无论是遵从自然规律还是民族风俗、习惯,都是适应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秩序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有些时候秩序的考量甚至还略占上风,如战争、社会动乱等紧急情形。 法律秩序能够提供连续性与稳定性,提高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最差的秩序也好过没有秩序。秩序,特别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法秩序,为人的行为提供了预期,这样人们在行为时,就可以预先对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判断,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但是秩序有时也会使法律趋于保守和僵化。任何法律秩序的背后都体现一定的价值观,而社会是多元的,随着人口总量、教育水平、文化程度等不同变量的影响,多种不同价值观有时会持僵持甚至分裂状态(可参见关于美国最高院近年来对同性恋、持枪权等判决引起的争议)。当现有的法律秩序严重滞后于社会价值观的变化时,就会导致法律秩序实际失效(不被遵守,或必须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此时,从正义观念中产生的新秩序的要求,将迫使国家对现有法律秩序进行修正。 秩序有社会秩序和内心秩序。他们并不是静止的,社会秩序自然会根据社会发展来扬弃,内心秩序可以通过自我学习和外界影响来改变。社会秩序一般情况下是稳定的,人的内心秩序可不一定就是稳定的。混乱的内心是不利于人格的发展的,请让内心变得有井井有条吧,不要那么幼稚:一个天生精分者的感悟人的基因表现由基因决定,受环境影响。当代人体内或多或少有些尼安德特人的精神病基因,加上如今环境的复杂,在诸多压力下,许多微小的心理疾病会被放大,所以,人们要学会在当下,寻得内心的秩序,使自己获得真实的快乐舒适。 道德教导人向善,法律仅仅起到威慑和惩罚的作用。如何使一个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贡献社会,这还需要道德的教化与熏陶。道德促进人的不断自我完善,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促使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法律渗透面小,可我们看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娱乐等各个方面发挥作用保障公民的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只看到法律惩戒的滞后性,却没有看到它在教育方面的超前性,即法律可以使人们预先估计到他们的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对受制裁人的影响。对企图违法者的威慑和对一般人行为的示范。先明确几个定义: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首先,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时具有时效性。法律的重要目是预防犯罪,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在实践中容易把握,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同样情况同样适用,这些性质保证了直接作用于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身,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而道德则要通过抽象的间接地作用才能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持。实施法律是一种直接的社会调控方式,其调整的过程和结果达到了时间和效果的统一,具有时效性。其次,法律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它能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它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并要依法行使;一切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根本上保证了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保证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